我国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证所需的材料有: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明(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丧偶的,由另一方到当地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5、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要办理结婚证,除了携带办理结婚证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办理结婚证。办理条件如下: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4、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申请结婚证必须到我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以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收取9元的工本费,该项收费属于行政收费,必须收取。现在,已经取消了收费的这项政策,可以免费办理结婚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在办理结婚登记证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处还提供宣誓仪式中的拍照等有偿服务,新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子登记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红底,2寸(5*3.8cm)双人半身照,3张。
3.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声明。
温馨提示: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去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更正。没有户口簿、身份证不能办理结婚证。若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开具相关证明。